——由一桩农民工劳务纠纷引发的思考
师事务所律师李媛负责此案。
案件难点:
被告不确定,立案难:
崔某仅知道,介绍人姓陈,具体名字不详;工地上有安全员,但不知名字;包工头听说是杨某,但对他一无所知。
法律关系模糊,定性难:
崔某在工地做工,没有入场登记、安全教育、没有工服、工牌,报酬是现金结算没有任何记录,甚至连劳动工具都是自己准备的,劳动关系难确认。
基本事实证据少,胜诉难。崔某从架子上摔下后,虽疼痛难忍,但因为没有外伤,并且自己一人前往附近医院就医。因此,很难证明什么时候受伤、在哪里受伤、为什么受伤。
代理经过:
在律师的挖掘下,崔某和陈某之间预支工钱看病、相约见面地点等,这些短时间内通话记录;二人在工地旁的十字路口见面,陈某给崔某钱,十字路口的监控设备拍到;刚摔下不久,姓彭工作人员让他尽快去就医;其沿路面馆老板给他一本书和绳子让他先吊着胳膊避免二次损伤……这些间接证据构成支持诉请的简单证据链。
中建某局是国企,也是整个被告链条最上游的单位。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久,这个局协调劳务公司拿出了和杨某之间模板业务分包合同、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律师第一时间追加包工头杨某为本案第一被告。
随后,当事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放弃劳动关系确认。
在法官主持下,案件最终得以调解,原告起诉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崔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2069.39元,由包工头杨某及劳务公司连带承担68000元。目前,案件已结案。
案件启示:
对于建筑类企业、劳务公司: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对灵活用工的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人员的流动进行全面监管。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提供劳务人员:
1、要求与用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雇主是谁,以便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找到责任主体,使赔偿有据可依。
2、入场时,要求按照真实情况进行入场登记,防止因登记不及时造成的空白期内安全事故无法得到赔偿。
3、尽量要求雇主通过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以证明雇佣关系存在。
4、确定雇佣关系时、发放劳动报酬时尽量留存录音证据。
5、受伤后第一时间汇报给安全员或者负责人,至少报告给数名工友,确保有证人能够证明受害原因;
6、不要独自就医,一定要求有关人员或者工友陪同。
现实中,前三项做到很难,但是第4、5、6项应至少确保做到,否则,伤害一旦发生,维权会变得困难重重。
李媛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加入到城市建设中,在这样一个高风险的工作里,农民工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受到伤害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回放:
农民工崔某经陈某介绍,自去年3月12日起在西安一工地做木工,工作是拆模。陈某告诉他拆一间屋子900元,工地上一共有十几间屋,要全部拆完,工钱隔几天就会结一次;崔某自己又找了叶某和李某两名木工一同做工。
3月21日,崔某拆房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他自己前往工地旁边的小医院就医,初步诊断骨折,后经西安市红会医院确诊为右桡骨骨折,需手术治疗。
崔某找陈某解决此事,陈某告诉他,拆模业务的承包人是杨某,该项目承包人是四川某劳务公司。崔某便找到杨某及该劳务公司协商此事,但杨某给崔某2000元后便再不出面,劳务公司更是置之不理。
无奈,崔某于5月求助于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委派陕西金镝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