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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将承担处罚风险
〖发布日期:2018/7/9 15:04:08〗 〖点击量: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炎炎烈日“烧烤模式”下,劳动者都拿到高温津贴了吗?对此,笔者随机在杭城拱墅、余杭等地发放调查问卷97份,结果51.7%的室外工作者没有领过高温津贴。调查显示:48.7%的用人单位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相抵冲;23%的用人单位发放标准不足或不及时;28.3%的劳动者默认放弃高温津贴;10.3%的劳资双方对政策知之甚少。调查发现,大型企业比中小微企业落实得好,问题暴露最多的是建筑(装饰)及快递行业。先来看两个案例:

  讨要不成反被解雇?经济补偿!

  2017年3月1日,小章首次从安徽老家出来打工,在杭州浩轩快递公司工作。今年6月26日,小章在媒体上看到“浙江省调整高温津贴,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下有高温费可拿”的报道后,向同事打听去年的高温津贴是否有落实,被同事搪塞。于是小章找到公司主管沈总询问,又被一口否决。第二天,他竟被公司给开除了。

  “这也太坑人了,高温津贴不给就算了,还被开除。”生气的小章于次日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

  监察员随即约谈该公司主管,沈总辩称,气温高时,公司会安排员工早上10点前和下午4点后错峰送快递;且公司与小章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动报酬约定是按件算,多劳多得,故没有高温津贴。经调查,该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从实际用工管理及合同约定的款项都指明属于劳动关系。监察员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符合支付条件理应支付。

  最后,小章不仅拿到去年6至9月的高温津贴,还获得了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还责令该公司给所有未发放高温津贴的员工进行补发。

  降温饮料相抵不予再发?补足差额!

  去年4月27日,姜师傅入职杭州硕杰物业公司,担任保安,签订有劳动合同。今年4月26日合同到期,姜师傅因个人原因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因提出去年4个月的高温津贴未给足而与公司起了争执。5月7日,姜师傅找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予以补足。

  监察员上门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孙总称,姜师傅的工作大部分时间在岗亭,岗亭内有空调,且公司每月有发放高温费145元。但姜师傅不认可,他说自己工作经常要在岗亭外进行秩序维护、安全检查、车辆管理;岗亭内的空调已老旧,制冷不行,还经常坏。因此,姜师傅认为自己的工作环境应按照225元的高温津贴标准发放。经核实姜师傅所说情况属实。但孙总又说,天热时公司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加上,已超225元。监察员据理解释:只要符合条件,高温津贴不能以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冲抵。最后该公司按标准补足了姜师傅的高温津贴差额。

  据上述问卷调查及受理投诉案情况来看,高温津贴被不同程度忽视,除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外,劳动者对高温津贴发放政策也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哪怕知道高温津贴,也不敢向企业讨要,普遍担心会丢了“饭碗”。在调查中,甚至很多劳动者明确表示热些、苦点没事,只要老板多给点奖金就知足了,不愿去维权。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由于“室外作业”“高温条件”的界定,发放的规定实际可操作性较难,因此,不少劳动者认为与其耗时费力,也拿不到多少钱,不如主动放弃。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劳动者不能漠视自己应有的权益,要学法、知法,理性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让自己更体面地劳动。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拿到高温津贴时,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开展维权。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可拨打12333或86612333举报投诉;也可向辖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处不了的,可直接向杭州市或用工所在地的区、乡镇(街道)三级149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受理点直接投诉反映,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诉。如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绝整改的,将依法承担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