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李女士等5名女工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后,被安排在外地办公,由法定代表人派遣的主管管理,工资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发放,但李女士等人未与食品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当法定代表人被辞退后,5名女工也一并被辞退。企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无奈,5名女工找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历时一年多,经一裁两审,女工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进行发放工资,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也是代表企业做出的,是对员工的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近日,当地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全部执行到位,5名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职工因法定代表人被辞退遭开除
2020年6月10日,李女士等5名女工入职该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食品公司的产品在网上销售,便将5人安排在河北的一处办公地点办公,工资由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同时另行安排了一名职工对李女士等人进行业务管理。食品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为北京,而实际的经营工作地在河北。
后因食品公司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产生矛盾,股东决定辞退法定代表人。因李女士等人由该法定代表人管理,所以食品公司决定将李女士等人也一并辞退。
2022年4月20日,食品公司通知李女士等人不用来上班了,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女士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行人就近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新承办此案。
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胡建新告知李女士等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有公司发放工资的证据。经整理相关证据,胡建新发现李女士等5名女工的工资由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微信形式支付。
胡建新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的行为即是公司发放工资的行为,该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等人与食品公司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据此,胡建新和李女士等人整理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支付工资的电子截屏及银行交易明细记录,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供。然而,仲裁委没有支持李女士等人的仲裁请求。
随后,李女士等人决定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食品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是河北公司的承包人,李女士等5人受其个人雇用,工资也是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发放,与该公司没有关系,李女士等人并没有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动,与食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进行发放工资,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也是代表企业做出的工作安排,是对职工的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而认定李女士等人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应当依法向李女士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市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智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凭证。本案中,职工提交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的关键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成为职工最终胜诉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