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原标题:为把劳动关系变承揽关系,一配送企业诱导外卖员签外包协议,不签不让接单(引题)
外卖专送骑手竟成了配送业务承揽方(主题)
法院审理认为,不能仅凭一纸协议推翻劳动关系,应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副题)
中工网北京9月5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杨召奎)外卖专送骑手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起诉外卖站点维权,没想到在庭审中,站点的运营方上海某配送公司(以下简称配送公司)竟拿出陈某与安徽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的《外卖配送业务外包承揽协议》,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天,陈某代理人、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永娜告诉记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某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院审理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一纸协议推翻劳动关系。
陈某表示,其2020年4月被配送公司招为专送骑手,在配送公司运营的北京市通州区一外卖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不过,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陈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赔偿问题与配送公司未达成一致,他只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2022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陈某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配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配送公司称,其已将外卖站点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了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陈某签署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承揽协议》。因此,陈某与劳务公司是承揽关系,配送公司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陈某表示,他在工作中必须听从配送公司的日常管理、排班管理和考勤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配送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按月给他发放工资,这些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某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服照片、保险单、银行流水等证据。
陈某认为,外卖平台明确要求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才能承揽外卖派送业务,而他作为自然人不可能承揽该业务。另外,《外卖配送业务外包承揽协议》上面“陈某”的名字是电子签名,是被配送公司诱导签名,“不签不让接单”。
2023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配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陈某与配送公司签订的一纸协议推翻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永娜表示,此前,还有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雇佣协议、承包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但双方属于什么关系,不是一纸协议说了算,而要以实质关系为准。
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有何不同?
目前,外卖骑手主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由外卖平台的合作配送企业负责招用和管理,众包骑手由劳动者个人自主在平台注册并接单配送。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表示,众包骑手的灵活性较高,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但在众包模式下,因骑手在工作时间、接单自由度上具有高度自主性,所服务企业通常不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专送骑手通常需要到指定的站点报到,接受站点的管理,收入较为稳定且有机会获得晋升和技能提升。
“在专送模式下,因涉及外卖平台、承包商(配送企业)、骑手等诸多主体,承包商亦可能存在多重转包情形,故需要先审查案涉企业在相关平台运作模式中所处的具体环节,骑手是否为案涉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等,以确定与骑手建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张志友说。
具体而言,如果专送骑手要求确认其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在平台能够证明骑手所提供的服务系被案外人承包,专送骑手与平台之间无直接联系的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骑手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张志友表示,如果专送骑手要求确定与承包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等。如果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劳动关系。
张志友提出,近年来,认定专送骑手与承包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司法判例越来越多,因此一些承包商会采取让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与骑手签订外包承揽协议等手段来规避劳动关系。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