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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3份文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4/2/24 9:00:19〗 〖点击量:

原标题:人社部发布3份文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题)

制定算法要征求“小哥”意见 合理确定工作量及报酬(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丹青

“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还需进一步畅通……”这是人社部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开展调研时,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在充分听取企业、劳动者、专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以下简称《保障指引》《公示指引》《指南》)。文件于今天对外发布。

这些指引和指南包括哪些内容?在哪些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哪些权益?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科学确定工作量,协商制定报酬规则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点,《保障指引》明确企业要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保障指引》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企业明确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时间或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常规管理的,企业要求的在线时间和线下接受常规管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其中,接单时间是指劳动者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劳动者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宽放时间由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同时,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

“在劳动报酬方面,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该负责人介绍,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制定算法规则

“《公示指引》明确了劳动规则的内涵,包括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公示指引》,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同时,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劳动者能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记者了解到,这两份指引适用于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指南》提出,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

“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对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同时,《指南》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诉讼、法律援助等法定维权服务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通过以下办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平台企业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此外,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中工网北京2月23日电)

责任编辑: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