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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推荐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0 15:50:40〗 〖点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农工发〔2015〕2号)要求,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民工。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和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政策,在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窗口单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

  1.参加评选的农民工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户籍仍然在农村,进城务工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3年以上,从事非农产业或在农业企业务工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取得优异的业绩,在某一行业或省(区、市)内居于前列,发挥排头兵的作用;或者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3.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上述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三、评选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省广大农民工和为农民工开展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以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民工为主,要有一定名额的女性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不在评选范围之内,企业班组长、车间主任、作业队长等一线岗位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首次全国评选表彰时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和先进集体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市州、各成员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详见附表1),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各市州、各成员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农民工也可以自荐和互荐。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自荐互荐由市州负责收集。优秀农民工推荐对象应为在本地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应为辖区内所属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为县处级以下基层单位。推荐优秀农民工要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农民工。

  四、推荐表彰名额

  在全省范围内推荐一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中,采取差额评选,最终择优评选36名优秀农民工和2个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参加全国评选表彰。优秀农民工推荐名额主要根据各市州农民工就业人数确定,兼顾农民工主要输入地的总体平衡。

  五、表彰形式

  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颁布表彰决定。召开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向全国优秀农民工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章,向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

  六、时间步骤

  (一)启动评选。2015年8月上旬,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就业和农民工办”)向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印发开展推荐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广大农民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这次评选活动。

  (二)各地评荐。2015年8月,各地评选工作机构按照分配的名额、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组织评选。9月7日前,将初评产生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优秀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上报全国优秀农民工推荐表时另外附3张2寸红底免冠近照。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推荐资料的,视同放弃参加此次推荐评选活动。各地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全省评审。2015年9月上旬,省就业和农民工办对各地上报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拟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召开会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通过新闻媒体、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9月下旬推荐参加全国评选表彰活动。全部评选表彰的结果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四)大会表彰。2015年年底前,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对获得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推荐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单位的成员为评委会的委员。具体工作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办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细化评选条件,明确工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于8月7日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农民工的亲切关怀,宣传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氛围。

  (三)经费保障。市州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