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总量持续增长,农民工群体已成为现阶段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在提升农民工素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关心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化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桥梁,对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文化权益,是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实现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增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关心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随着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在着力维护农民工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政治权益的同时,农民工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体制不顺、责任不清、保障不力、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农民工文化权益仍然缺乏制度性保障。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 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以城市社区、用工企业为重点,以社会力量为补充,加大政府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推动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充分发挥文化对于提升农民工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城市融入能力的积极作用。
(四)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用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良好局面。
——权责清晰、责任到位。常住地政府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城市社区和用工企业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主要阵地,社会力量是农民工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保障基本、尊重特性。在保障农民工享有和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工群体特有的文化需求,尤其要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推动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各方面的农民工文化服务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统筹协调、优势互补、优质高效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
(五)目标任务。至2015年,形成相对完善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农民工文化服务切实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农民工文化活动常态化、有特色;广大农民工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 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六)明确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经费保障和资源配置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切实提高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能力,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七)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公益性文化单位要根据农民工文化需求的特点,为农民工提供素质教育、信息服务、文艺鉴赏等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继续加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以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免费开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方面的主体骨干作用。文化馆(站)、图书馆等要结合自身业务开设“农民工夜校”,纳入本单位基本服务范畴,对农民工开展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时事政策等培训。公益性文化单位要积极开展“农民工日”、“农民工周”等农民工专项活动,大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演出进厂矿、进工地等流动文化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
(八)推进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以实施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继续大力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工程,着力解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服务力度;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
(九)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和引导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民工生活,组织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种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农民工文化工作中来;鼓励发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深入企业和社区为农民工提供志愿服务。
四、 以城市社区为主要平台和载体,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
(十)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充分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保证农民工与社区居民具有同等分享社区文化设施的机会与权利。
(十一)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城市社区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鼓励和吸引农民工利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歌舞、健身等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社区居民的交往,消除农民工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心理隔阂,改变农民工文化交往的封闭性,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五、 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
(十二)督促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抓紧研究与企业共建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提升企业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自觉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使农民工有时间、有精力参与文化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文化参与权。
(十三)鼓励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用工企业积极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保障文化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
(十四)加强企业对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用工企业要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六、 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文化需求
(十五)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农民工文化需求,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尊重并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特性。在保障农民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特别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对他们的价值观念塑造以及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引导他们按照现代城市文明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耐挫能力和融入能力。
(十七)鼓励、扶持农民工自办业余文化团队。充分尊重农民工的文化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农民工业余文艺团队和农民工文艺骨干,扶持用工单位自办农民工文艺表演团队,鼓励农民工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推动各地广泛开展农民工艺术节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供展示才能的舞台和空间。
七、 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关注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工作范畴。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大力支持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核体系。
(十九)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和义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农民工文化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农民工集中的城市要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实践创新,探索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统筹。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出台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政策,制定农民工文化服务指导规范,加大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力度,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效益。加强农民工文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定期举办导向性和示范性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文化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
(二十一)落实经费。加大农民工文化工作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农民工专项公共文化服务、特定文化产品购买和专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加大相关部门农民工文化活动经费的统筹整合力度,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鼓励企业加大农民工文化经费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农民工文化活动、文化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各地区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文 化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