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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失业保险五项措施稳就业保民生
〖发布日期:2020/7/2 10:04:50〗 〖点击量:

      央广网西安6月30日消息(记者刘涛)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提高临时生活补助、简化申领流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按陕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是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四是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每人每月6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通知中还简化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线下(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申领人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政务服务网http://1.85.55.147:17007/index.do)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xahrss.xa.gov.cn:8615/)进行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