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不能让“钟点工”成为监管盲区。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儿。有的是口头约定为“钟点工”,有的还签下“钟点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6月20日—7月3日,记者采访了保洁员、促销员、婚庆员、演艺员等22位“钟点工”,他们中的一些人向记者讲述了各自遭遇:被辞得不到赔偿,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受用工单位欺骗签订非全日制劳务合同……(7月7日《工人日报》)
“钟点工”也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规定,常常与“钟点工”进行口头协议或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实际是全日制用工,但时薪却低于全日制员工,且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正因为口头协议让“钟点工”拿不出证据,一些企业肆无忌惮地违约——约定的时薪是多少、工作时间多长都无证可循。同时,大部分“钟点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员工名册里也没有任何记录,没有工作证明,使得“钟点工”维权难度非常大。而那些受用工单位欺骗签订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则更是被“套路”了:用工单位偷换概念将“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这部分全日制员工就被定义成了“钟点工”。在维权中,如果不能提供“每天工作8小时”等相关证据,其劳动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钟点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不能让“钟点工”成为监管盲区。一方面,要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制定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如规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明确用工时长和劳动报酬等,切实“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幌子,用合法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治。同时,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此外,“钟点工”们自己也需擦亮眼睛,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都要仔细阅读条款;当发现自己干的是全日制员工的活儿,不能任由企业摆布,要留好相关证据,勇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