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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农民工讨薪案走上审执“快车道”
〖发布日期:2018/4/18 10:38:3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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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现实中因追索劳务报酬导致的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化解农民工和实际用工者之间的矛盾。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为0.84%,较上年下降了0.15%,整体向好。

  2018年4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审判执行典型案例。

  拒付工资惹出刑事案

  2018年4月3日上午,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因涉嫌拒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现年41岁的卢某在法警的押解下,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这也是天心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2010年9月,卢某和其丈夫刘某发起成立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并请了一些农民工作为公司员工。

  2014年1月起,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现象,至2014年底,该公司拖欠公司53名员工工资达67万元。随后,该公司员工向长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长沙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调查后,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除不支付员工工资外,还企图转移公司财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卢某明知拖欠员工工资事实,被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却逃匿外地。

  此间经多方协调,该公司于2014年9月才给付员工工资人民币10万元,其余拖欠工资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底,该公司27名员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20万工资款。至今,该公司仍拖欠员工工资还有37万元拒不支付。

  2017年5月27日,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卢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8年4月3日上午,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天心区法院刑庭庭长、该案审判长赵静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表现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仅有27%签了合同

  2017年5月8日,周某受长沙某建设公司指派,到株洲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试块工作。在该工地提供劳务期间突发脑出血,被送往医院紧急行开颅手术。出院后,周某右侧肢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周某小女儿多次找到建设公司,就父亲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建设公司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周某系自身疾病突发脑出血,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7年8月,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2017年8月24日,建设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7年10月26日,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主持调解了此案,并最终以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周某女儿小燕给主审法官发来短信:谢谢方法官,从这件事中我也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方法,也感受到了大家的关心以及给予的温暖,我会努力学习的。

  ■法官说法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但因证据原因,周某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有可能需要继续通过二审、启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仲裁、行政诉讼等进行维权,程序复杂,耗时极长,不足以缓解这个不幸家庭的燃眉之急。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就将工程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在三次开庭后分别与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辨法析理。最终,两家公司同意调解,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汪莹介绍说,农民工进入建筑工地从事工作大多由亲友介绍跟随“小包工头”做工,建筑行业中大多存在着层层转包的现实情况,导致在起诉阶段农民工以其自有的法律常识难以准确确定被告。

  “因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劳动关系的认定极其复杂,法院一时很难查清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所以签订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办案法官说,《白皮书》显示,天心区法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仅有27%与用工主体签订了合同。

  冻结分包公司账户追偿

  2016年7月,朱某经人介绍认识包工头寻某后,在寻某分包的长沙市天心区某项目务工。朱某与其丈夫黄某为一组,共同操作一台提升机,从事挖桩工作。

  2016年7月24日19时许,黄某在地下施工,朱某在地面操作提升机时,朱某左臂被提升机钢丝卷入受伤。朱某被送往医院接受了治疗,但她惯用的左手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包工头寻某在垫付了4万多元的医药费后,再没有任何赔偿,经多欠协商未果,朱某遂诉至法院。

  2017年3月,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寻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不含已支付的部分),由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寻某不服判决上诉,长沙市中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8年1月9日,朱某申请执行。天心区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迅速冻结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为朱某追回全部赔偿款,并于2月9日发放给了当事人。

  ■法官说法

  汪莹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务分包,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打桩工程分包给寻某。在案件判决时,天心区法院判决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在案件执行时,天心区法院及时冻结了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并将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人。

  倾情调解讨薪案中案

  伏某、柳某、李某、林某四人于2017年3月进入长沙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工资结算都是年底核算后一次性发放。

  2017年底,因该公司未支付四人劳动报酬,合计为人民币15万元左右,四人将公司诉至天心区法院,诉请长沙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四人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邱某在催收应收款时采用了过激的行为,因械斗而被羁押。公司的运作暂时由其妻子毛女士管理,公司账面仅有的资金,已全部用于支付几千元的小额工资。因对公司经营不是很了解,特别是对应收账款,毛女士并不知情。加之年底催债人过多,毛女士已出现精神恍惚,其两个儿子,大儿子因内出血正在接受治疗,小儿子因无人照顾,已休学并送回乡下。

  经法院组织调解,毛女士与伏某等四人达成协议。毛女士将卡里的3万元,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余款以计息方式在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释放后予以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并无拖欠工资的故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他犯罪行为无法经营管理公司。如果直接判决这起劳动报酬支付纠纷,仍将出现执行不能的问题。经调解,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属支付部分工资,余下工资支付情况以协议形式固定了下来。调解工作后,现双方均能设身处地为对方换位思考,案件处理除为农民工讨回了部分薪酬外,也体现司法的温度。

  因案制宜采取审执措施

  2017年8月18日,彭某、纪某等17人与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被执行人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各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共计35万余元。

  天心法院受理该系列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一时间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虽然没有足额的现金,但其明细却表明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常有资金往来。

  根据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执行法官因案制宜,直接约谈公司负责人,并指出将对其公司和个人施以强制执行,并列举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在强大压力下,与17位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全部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因案制宜”对被执行人施以强制执行的强大压力,实现了该系列案顺利和解并履行完毕,不仅免去了强制执行的过程及双方当事人奔走法院的烦琐,而且达到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的目的,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司法观察

  开辟审执衔接“绿色通道”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天心区法院审结涉农民工工资各类案件共113件,其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38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4件、劳务合同纠纷14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4件、建设工程施工纠纷9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3件。另有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具有诉讼途径维权率偏低、发生领域相对集中、调解撤诉为重要结案方式等特点。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收案数占该院民事案件比重仅为1.14%。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65件属于建筑业领域,占所涉案件总数57.52%。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共调解20件,撤诉15件,案件调撤率38.89%。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执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原因主要是用工形式混乱,诉讼主体选择难;诉前准备不足,诉讼流程推进难;证据意识淡薄,诉讼主张实现难;财产线索缺失,诉讼标的兑现难等。”天心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精华介绍。

  2017年,天心区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52天,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28天。共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25万元。该院的举措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降低维权门槛。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涉农薪酬案件优先审查、快速立案、迅速分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综合服务平台,引导诉前准备工作,提供“微笑一站式”服务。积极依法采取缓、减、免缴诉讼费等救助措施,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保障农民工完整诉权。

  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维权周期。

  加快案件审理的进度,对涉农薪酬案件优先审判,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难案精办、简案快办,缩短办案周期。积极创新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借助网络、媒体等综合平台确定被告所在地,及时送达。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诉讼引导,查明事实。探索建立类型化审判团队,确保案件处理“同案同判”,专业高效审判,降低农民工诉讼风险。

  三、多元化解纠纷争议,减少维权成本。

  实行审判团队化改革,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庭前送达、证据交换等程序中,及时掌握争议焦点,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案件,积极地引导涉诉双方对所拖欠的工资款项、时间进行确定。同时,大力支持陪审员、司法辅助人员介入庭前调解工作,“上门”为被欠薪的农民工与欠薪用工主体之间进行调处和相关咨询,保障法官后续调解的效率、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四、提升审执衔接效率,保障维权效果。

  充分保障案件的执行效果,对符合保全和先予执行要求的案件,优先办理、及时执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时固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运用法院信息系统同步共享被执行人信息,合理利用审计调查等手段发现财产线索。严格登记失信被执行人明显,切实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对已执结的款项,简化审批拨付流程,及时发放给农民工。

  五、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维权方式。

  灵活运用网络、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公共平台发布相关法律政策及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农民工和用工主体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积极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主张请求,提高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走访、约谈等系列措施,主动向用工主体进行法制宣传,倒逼其积极履行应尽义务。集中开展现场执结工作,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

  关于妥善解决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汪莹认为,可以在通过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规范合同文本的管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等制度强化管理职能,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的同时,综合多方力量、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比如,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的救济渠道和加大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力度。